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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7日A09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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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3716号

江苏永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鸿巴布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胡鸿飞、殷宁生、韩宝萍: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奇乐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012号

南京秦淮太阳花康复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3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452号

南京诺克菲德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印志文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580号

任怀业、任士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成国诉上海中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你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771号

张来喜:本院受理原告周晨阳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1909号

蒋兆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惠恩斌与被告蒋兆平、镇江市金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朗景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653号

李然、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良玉与被告李然、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5630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巴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5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8556号

刘庆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4426号

红牛(天津)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炼诉被告红牛(天津)饮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2民初14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