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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4日A09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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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82民初1562号

庄海宁:本院受理原告户士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055号

江苏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鹏鑫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江苏苏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3民初10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552号

刘卫: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0号

江苏中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扬州漫心大酒店有限公司、孙小玮:原告扬州市星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544号

商德生:本院受理原告郑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69号

郝玉彪、李月影: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路劲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玉彪、李月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我们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催5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龙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为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2)苏0104民催5号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086219、票面金额1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3月24日、申请人江苏龙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福园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龙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2028号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2975号

刁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刁立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2966号

王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公告勘误

2023年3月3日在本报3版刊登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将表格序号3的担保合同编号更正为“04345117400060MG100、04345117400060MG200、04345117400060MG400、04345117400060MG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