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鱼塘电鱼是否违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4日A07
日期:03-25
近日,四川宜宾廖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多数人持否认态度,认为在自家鱼塘并不属于《渔业法》所保护的渔业资源,是公法不能涉及的私人领域,因此不应处罚。宜宾公安迫于社会压力只好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焦点问题在于,老百姓在自家鱼塘电鱼,究竟是否违法?对此,笔者持相反认识,认为在自家鱼塘电鱼并不必然不具有违法性,理由如下:
“自家鱼塘”并非私人财产
否认违法的一个关键理由,是认为自家鱼塘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老百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这一理由并不当然是成立的。《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据此,廖某“自家鱼塘”可归于“养殖水面”,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用地。同时,《渔业法》第1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可知廖某确实可以依法拥有该养殖水面合法使用的权利,但该养殖水面属于当地农民集体所有,而非私人财产或私人领域。
“自家鱼塘”受《渔业法》保护
《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据此可知,电鱼行为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其所指的“渔业资源”是否包含“自家鱼塘”呢?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含宜渔稻田)、滩涂从事养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由此可知,自家鱼塘属于《渔业法》所保护的渔业资源,在自家鱼塘的渔业活动同样应当遵守《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廖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渔业法》第30条规定,是违法行为且应当处罚。
“自家鱼塘”属于生态环境的重要部分
我国自十八大以来愈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呼吁我们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础的条件,是我国持续发展的基础。廖某为“一时之快”采取的电鱼行为,尽管看起来是在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却不利于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发布的《2021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可知,2021年全国水产养殖面积共7009.38千公顷,淡水养殖面积4983.87千公顷,其中“池塘”淡水养殖面积2604.63千公顷,“池塘”淡水养殖面积占全国水产养殖总面积37.16%。由此可知,“自家鱼塘”虽然是渔民自主管理的“池塘”,但数以千万计渔民的“池塘”却组成了我国水产品的重要供货来源,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淡水渔业资源。因此“自家鱼塘”是我们应当保护的生态环境的重要部分。
“预防”更大风险的发生
在当前网络传播技术发达的社会,廖某某的网上宣传电鱼视频极易引起公众对电鱼行为的兴趣,造成不良的社会引导效果。宜宾公安的处罚宣传则是为了达到提高社会公众对电鱼违法的认知程度的效果,预防电鱼违法行为的再发生。
在本案件中,廖某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具有引发触电致死的潜在危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依据此条规定严厉管控电鱼行为,也是为了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行政机关对电鱼行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生命的不负责。
最后,严惩电鱼违法行为主要是为完成社会教育的目的,警示潜在的意愿采取这种行为的人,预防更大风险的发生。适当提高惩罚力度也是为了达到“杀鸡儆猴”的法律效果。总而言之,即便是在自家鱼塘电鱼也是违法行为,且应当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