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态修复公益诉讼又添“新解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0日A01
日期:03-22
在禁渔期以禁用工具和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引发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的当事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周某等三人用他们自身惨痛的教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3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熊毅出庭履行职责。
该案当庭宣判,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万元,并准许其对上述款项的50%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这也是江苏首例判决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破坏海洋生态,承担刑责后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7月,受盐城射阳周某鼓动和组织,远在浙江温州的朱某弟、朱某赖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进行电麻鱼,先后四次到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以2062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周某。案发后,三被告已因非法捕捞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非法捕捞行为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南京市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四次非法捕捞,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如何计算
在庭审中,起诉人当庭出示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认为:本案发生于2020年7月,地点位于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适用《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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