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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财物被盗能否拒交物业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7日A07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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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陈薇 古林

【案情】

2022年2月27日晚间,业主宋某将电瓶车锁好并停放于其所住某小区内地下停车位充电区,次日上午发现电瓶车被盗,宋某立即报警。宋某认为,其每年按时交纳的物业费包括管理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安保费等,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但并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宋某要求物业公司按目前所需交纳的物业费金额打5折收取物业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评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小区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于应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治安,在盗窃事件发生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盗窃事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私有车辆的保管并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电瓶车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对宋某要求物业公司按目前所需交纳的物业费金额打5折收取物业费并拒绝支付违约金等费用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宋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