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82民初2294号
刘春芳:本院受理原告郭伟楼诉你刘春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3614号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艺威诉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782号
宜兴市宜城街道皇都歌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单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785号
宜兴市高塍镇金嗓子歌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单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374号
王晗臣、张浩浩:本院受理原告汪钰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83民初10191号
大庆利雪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利雪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泰兴市人民法院4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489号
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青奥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奥体分公司与被告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简转普口头裁定、独任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751号
宋端永:本院受理原告武晓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勘误
2023年3月3日在江苏法治报刊登的原告张辰诉被告张辰(2022)苏0104民初16856号一案中,被告张辰应更正为被告杨乐天。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24号
邓铭敏、黄爱玲、江西玖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慧赢物流有限公司、贵溪市花园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李虎: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27号
李期、郭姣、江西玖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慧赢物流有限公司、贵溪市花园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李虎: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226号
余秋兰、江西玖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慧赢物流有限公司、贵溪市花园恒基物流有限公司、李虎:原告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307号
无锡喆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沈工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喆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661号
秦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稳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248号
曹文静:本院受理原告杨翎逍与你(2023)苏0104民初2248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613号
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慧与被告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易健身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4民初17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37号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徐芳园与被告徐俊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红花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507号
南京创之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道金: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2507号原告唐健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四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280号
徐煜麟:本院受理原告任梦丹与被告徐煜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12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1)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94号
卢剑栋、南京千建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江苏双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剑栋、顾海华、第三人南京千建管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即(2023)苏0102民初9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8442号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辰曦诉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龙蟠中路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528号
南京苔米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蒋国梁:本院受理徐冉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67号
淮安融江置业有限公司、徐州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正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正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仝艳春、徐州胤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强、徐州琪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喜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445号
淮安融江置业有限公司、徐州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正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正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仝艳春、徐州胤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赵明强、徐州琪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喜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610号
姚国朝、闻惠:本院受理原告闻年胜与被告姚国朝,闻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394号
陆康:本院受理原告唐冬英与被告陆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扬州万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鞠艾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第二法庭(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1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4044号
周乐英:本院受理原告虞万东与被告周乐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9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