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82民初1432号
杜帅:本院受理原告金宁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586号
蔡勇:本院受理原告薛军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58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406号
居连洪: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乐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孙永生、居连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8081号
程树潭:本院受理原告钟愈诉被告吕秀栎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吕秀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0145号
吴元:本院受理原告宋丹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91民初4010号
徐彬: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674号
杨彬:本院受理李永兵诉杨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392号
江苏协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宇铭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协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1202民初4847号
深圳市博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2)苏120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上诉须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16号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仪征市百凤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1100号
陈明华、淮安帝企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雷诉被告陈明华与第三人淮安帝企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15(节假日顺延)在新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446号
席苏群:本院受理原告薛印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417号
钱瑞君、江阴市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后肖天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瑞君、江阴市祥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转换程序裁定、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973号
席苏群:本院受理原告霍宗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412民初10988号
封必牛:本院受理原告黄时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2民初10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6号
江苏启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慧与被告江苏启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81民初4742号
周小连、徐德起: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周小连、徐德起、徐可、徐羽浩、缪毅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8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6054号
赵子贤:本院受理原告刘欣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我司承制的各类投资凭证/投资证明(凭证编号号段:1000001-1050000、6000001-6005000、7000001-7005000、8000001-8020000、9000001-9025000)自即日起全部作废。
特此公告。
江苏金创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0日
送达公告
南通金盛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朱亚兵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被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政务大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30天,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即自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