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性特征”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20日A07
日期:03-20
“组织性特征”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内容,如何认定“组织性特征”,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这有利于划清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临时纠集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仅规定“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两高两部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一时期应结合“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控制”“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攫取一定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社会影响”这四方面来综合判断,一般应掌握六个月以上。
核心成员基本固定。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形态呈多样化趋势,有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紧密型是最典型的组织形态,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相对稳定,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等级划分;半紧密型组织内部层级划分、成员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相对稳定;松散型组织内部无严格等级划分和职责分工,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成员常由骨干成员针对某具体犯罪随机召集,共同的经济利益使松散的个体在实施违法犯罪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随时可聚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综上,无论哪种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都是基本固定的。对于骨干成员人数,笔者认为三人较为合适。
有一定纪律性。2000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009年出台的相关纪要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上述2015年的相关纪要规定“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组织纪律是对成员行为的规范。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纪律表现形式多样,如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常表现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成员“不吸毒、不赌博”等。此处所说纪律性,只要该组织存在较为明确的行为规则,无论是成文还是口头约定,只要是用以保障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范即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