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283民初1457号
曹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曹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2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91民初4284号
印珊珊、孙毛宁:本院受理原告郝富强诉被告印珊珊、孙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9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术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510号
池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池珍熙、池尚如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84号
张玉萍、江苏汉淮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萍、江苏汉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6329号
苏丹:原告万达齐富(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苏1003民初6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614号
南京英小孚儿童成长有限公司、南京英昊辅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南京普雷英之辅语言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厉亦慈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02民初6390号
肖禹: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2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22民初7960号
周诺:本院受理原告罗红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8624号
刘树辰:本院受理原告姚志鹏与被告刘树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59号
单林:本院受理原告胡雪飞与被告单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447号
刘瑞刚:本院受理原告鲁瑞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482号
胡成林:本院受理原告徐荣侠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907号
常州市辉盈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车俊如诉被告常州市辉盈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1978号
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琴芳诉被告常州龙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172号
马琴: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祥与被告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苏0391民初4247号
张水堂:本院受理刘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9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7089号
杨立开:本院受理原告童忠堂诉你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1203民初4022号
陆伯书:本院受理唐仁寅诉陆伯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203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818号
宋华、上海丰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奕锦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484号
武亭威:本院受理孙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成、周健:涟水恒丰农副产品营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因你们二位股东下落不明,于2023年2月6日将清算剩余款项9327.73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们及时持身份证明前来领取。根据法律规定,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联系人:黄雷 电话:0517-83943831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15号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
2023年3月20日
送达公告
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高平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02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165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由他人代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3月20日
送达公告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岳生旭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3年01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142工认〔2023〕28号)。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后已签收(其他:已送达收件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政务大厅(丽景路2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3月20日
送达公告
镇江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程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被他人代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政务大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30天,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即自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