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委托人损失律师及其事务所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3日A07
日期:03-20
冯涛
【案情】
A公司因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而与B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B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李律师作为A公司所涉案件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审期间,A公司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向徐某支付2万元,如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徐某有权按一审判决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A公司询问李律师何时支付2万元,李律师在未征得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回复:“钱说的是今天给,但晚几天也没关系吧。”后因A公司逾期支付,徐某向法院申请按照一审判决金额执行,法院强制扣划A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律所及李律师共同赔偿其损失8万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律所及李律师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结束后律所即已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服务合同即已履行完毕,A公司应当自行履行调解书内容。李律师在告知A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后,A公司对何时履行债务已有认知,应自行承担不按期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程序结束后,法律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虽已成就,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律所仍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应当给予委托人正确的法律引导,因错误言论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本案为典型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B律所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李律师系受B律所指派履行职务行为,其不当履职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由B律所承担责任。其次,律师虽然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当事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本案中,民事调解书对原告所要给付款项的数额、期限及逾期给付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十分明确,对于原告而言,并不存在自行履行的障碍,当事人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调解成功后的自动履行阶段仍应认定为二审阶段,律所负有合同义务。在原告向其寻求指导、协助时,其应当给予专业支持,指导原告正确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未能尽到相关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律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