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0日A04
日期:03-20
当事人:扬州市遇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6MA208RQA5N)
你单位因拒不如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原厂址已关闭,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