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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 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那些事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7日A08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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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3月1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这些典型案例是从全市审理的9521件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涉及微信团购、拼单网购等新型消费纠纷,也有医疗美容、在线教育、网络约车等纠纷,不同领域交叉、重叠,记者从中选取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且较为典型案例予以解读。

经营者冒名签订合同 构成欺诈解除合同

2020年3月16日,某金螳螂家装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某家装公司,与此同时原股东“金螳螂”商标权人从该公司退股。2020年5月24日,该公司继续使用某金螳螂家装公司名称与沙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为沙某提供家庭装修服务,同日沙某支付定金2万元。实际施工之前,双方因装修事宜发生纠纷,后沙某了解到双方订立合同前该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据此沙某提出其基于“金螳螂”品牌信任找到该公司,但该公司隐瞒企业更名以及“金螳螂”商标权人退股的重大事实,沙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该公司予以拒绝。后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2万元并三倍赔偿。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金螳螂”商标权人已授权该公司使用“金螳螂”商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但是,该公司继续以原名称与沙某磋商并签订合同,实质属于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影响到消费者签约意愿,超出消费者基于原企业名称产生的可预期信赖,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沙某要求退还定金不属于违约行为。故判决该公司返还沙某2万元。

典型意义: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经营者的名称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经营者使用真实名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能够依据经营者的名称来正确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获得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决定。本案处理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对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作出指引,有利于构建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

翻新手机冒充全新手机出售 惩罚性赔偿

2021年4月3日,孙某在网购平台上仲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某品牌幻影蓝色手机,并向店铺客服确认手机为全新。收到货三个月后,手机黑屏,无任何显示。孙某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故障检测。经检测,该手机实际为该品牌魅焰红色,有明显私拆私修迹象,已无维修价值。孙某与仲某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仲某返还手机价款并三倍支付赔偿。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仲某明知其销售的是翻新后的旧手机,不仅在网络店铺上作为正品新机销售,且向孙某承诺手机系全新,前述行为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仲某返还孙某手机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4952元。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将出售商品的质量、性能、是否为原厂原装等信息全面、真实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仲某在网购平台的店铺上销售手机,其亦承诺是全新手机。但仲某向孙某交付的是翻新手机,不仅侵害了孙某知悉手机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该手机不具有全新手机的质量性能,侵害了孙某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仲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仲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包修期内拒绝包修 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2020年6月18日,赵某在某销售公司处购买品牌汽车,该车由某生产公司进口。2021年12月26日,案涉车辆发动后,车辆仪表盘显示报警提示图标,赵某父亲驾驶车辆沿快速道路行驶3公里左右将车辆驻停,发动机突发抱死。经鉴定,案涉车辆发动机故障是由于车辆机油泵的定子固定架质量缺陷所致。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已超过三包有效期,但尚处于包修期内。车辆故障发生后,销售公司为赵某提供代步车,赵某于2022年3月29日将代步车归还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认为赵某超期保养及不当使用车辆的行为系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因素,故拒绝承担包修责任。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方,其主张车辆发动机损坏与赵某超期保养、车辆报警后未及时驻停等不当行为有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用车常识及当时驾驶环境判断,车辆使用人驾驶的里程为合理驻停范围,参照第三方对案涉车辆发动机内部损伤原因的鉴定意见,现有证据及事实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故障系超期保养及不当使用行为导致。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案涉车辆发生故障时尚处于包修期,发生故障的原因系产品质量缺陷,销售公司应对案涉车辆发动机免费予以修理。销售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赵某收回代步车,应承担自2022年3月30日至实际维修完毕并交付之日的交通费补偿金。赵某主张的重新计算发动机包修期及三包有效期、车辆贬值损失超出包修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销售公司对车辆发动机予以免费修理,并支付赵某交通费补偿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汽车产品消费的持续增长,汽车消费纠纷案件也呈高发态势,其中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的,三包责任依法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承担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在包修期内,销售者以消费者保养超期、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汽车部件损坏为由拒绝承担包修责任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安排游客乘坐观光车受伤 旅行社担责

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8年12月21日出发至泰国旅游,共6天。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后赵某向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1999元及保费40元。12月24日下午,赵某在旅游公司安排下乘坐景区观光车游览时,因观光车撞击路边铁架,致赵某从车内被甩出受伤。后赵某至多家医院就诊。赵某以旅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3544.86元。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赵某选择合同之诉,故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赵某提供符合其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而赵某在旅游公司的安排下乘坐景区观光车游览时受伤,旅游公司构成违约,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赵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5476.73元。

典型意义:组团社往往不是直接向招徕的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而是采取委托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的方式。旅行社在选任履行辅助人和地接社时,应注意审查其资质,督促其认真负责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旅行社还应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注重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文旅消费提质升级,优化文旅市场消费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