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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开区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7日A08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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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卖家在二手商品网站出售活物、在线点餐吃到未熟炸鸡、抢购小众品牌鞋断货、网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及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的“进口产品”等问题,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手商品网站出售瑕疵活物 协商退货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6日,周某看到尹某在闲鱼APP上发布出售一只宠物猫的广告。当日,双方添加微信后,视频看猫。周某表明自己购买宠物猫是为了生小猫用的。尹某称该猫为蓝金渐层母猫,猫是健康的,且疫苗齐全。双方遂达成合意,约定价款16800元。周某支付了全部货款并支付了托运费650元。收到该猫后,周某到宠物医院落地检测,发现该猫腹部有明显的刀疤缝合痕迹,且存在大量耳螨。根据医生检查,确认该猫是难产的猫,建议将该猫绝育。周某遂向尹某提出退猫。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宠物猫买卖合同,尹某返还周某购猫款15000元。

【法官点评】网络消费具有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难、验货难等问题。宠物猫的网上买卖不仅要符合我国关于活物运输的特别规定,还涉及到卫生防疫检测等问题。法官提醒,网上买卖活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并明确约定买卖的目的、卫生检疫、托运费用等内容,以免发生纠纷。

在线点餐吃到未熟炸鸡 赔偿精神损失

【基本案情】2022年3月5日,殷某在美团APP某炸鸡店购买了特惠韩式炸鸡套餐一份。殷某称在吃炸鸡时发现鸡肉为生肉,当场便吐了出来,并立即和店家联系。店家表示同意重做一份。殷某表示,吃生鸡肉在其心里留下严重的阴影,从此以后再也不愿吃炸鸡,连鸡肉也不愿去碰,要求店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6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店家赔偿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点评】近年来,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食品卫生安全的隐患。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支持殷某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诉求,对于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性权益具有促进作用。

抢购小众品牌鞋断货 卖家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9日,焦某、王某在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约定王某于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向焦某交付五双照相机dunk(鞋子品牌),货款共计1750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焦某当日即支付了货款。后,王某在约定期间内迟迟未发货。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在约定时间内供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王某退还焦某货款1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230元。

【法官点评】在购买小众商品时,应明确合同价款、履约期限并设置违约条款防止中途加价等不诚信行为,对于无法履行的,应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进口商品”缺标识、标签 认定不合格产品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葛某在朱某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明治婴幼儿宝宝奶粉二段800克奶粉6罐、一段800克奶粉4罐,共支付2055元。购买前葛某经询问朱某是否有现货,朱某确认该批奶粉为日本代购大连现货。葛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其无中文标识、无进口完税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进口商品安全及相关要求。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销售的涉案奶粉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综上,法院支持葛某“退一赔十”的诉请,判决朱某在退还葛某货款2055元的同时,另支付赔偿金20550元。

【法官点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网店主或微商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外国商品,然后再行销售的行为比较多。网店主或微商的销售行为逃避了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安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