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4民初826号
王书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仝康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31号
吕传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824号
吴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晴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825号
李令通: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令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208号
刘文鑫: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313号
王明其: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5193号
杨稚斌:本院受理原告桂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0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773号
陈国正、陈海洲、陈海荣:本院受理原告刑美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77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15号
常州市燕翔铜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市燕翔铜线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15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行审20号
常州新高科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就被执行人常州新高科纺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行审20号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49号
唐银梅:本院受理原告郑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885号
王少珍、赵浩宇:本院受理原告沛县大屯矿区荣辉日用品店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