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1191民初3194号
靖振兴、镇江喜瑞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林诉被告靖振兴、镇江喜瑞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9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11号
张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潘伟与被告张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8310号
崔布光:本院受理的原告裘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740号
侯宪伟: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9426号
吕林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风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24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042号
叶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949号
李时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944号
王界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954号
殷华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19号
高海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539号
陕西金曼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治汝:本院已受理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车邓、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官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