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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4日A09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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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0106民初16869号

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永飞与被告无锡市子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东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梦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8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245号

乔彦:本院受理原告徐晓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463号

叶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9938号

卞丰:本院受理原告赵飞与被告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9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催1号

南京腾飞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南京腾飞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127822642,票面金额35000元,申请人南京腾飞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苏教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785号

陆永龙:本院受理原告金桂干与被告陆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道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51号

董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朱长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702号

巧的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巧的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610号

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孙中国、邱俊:本院受理原告雷胜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7466号

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富士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苏1003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依法送达。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14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