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欠条不写“借款”“套路”有点深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4日A08
日期:03-14
本报讯(通讯员 刘茂梁 常乐)2017年2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和李某借款56万元,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仅出借人持有,后王某和李某通过转账向张某交付该款项。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某累计向王某和李某还款214万元,张某认为,出借人王某和李某收取高额利息,日常经营高利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自己与其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王某、李某应予返还自己多支付的158万元。张某多次要求王某、李某返还前述不当得利未果,遂向南京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是合伙经营关系。张某一直经营宾馆生意,2017年张某的一个合伙人撤资,导致出现资金缺口,张某找到李某想引进新的合伙人,后来李某出资成为宾馆的合伙人。李某出资入伙时,通过王某周转了部分资金,才出现王某向张某汇款的情况。张某之后支付分红款和相关款项时,应李某要求部分款项直接汇给王某。因此,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双方间短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不排除本案存在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债务金额、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等“套路贷”犯罪的情况,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