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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卫 安心消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4日A08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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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3月13日,淮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2022年度淮安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通过努力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着力营造安全、健康、诚信的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

销售假冒劣质酒

十倍赔偿购酒款

【基本案情】马某因婚宴需要,于2022年2月24日向A商行购买16箱今世缘典藏15年白酒,单价830元/箱。婚宴之前,马某已从A商行取走6箱白酒。婚宴当晚,A商行安排人员将剩余10箱白酒送至婚宴现场,马某付清货款。婚宴中,马某发觉白酒有异,遂进行反映,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现场尚未开封的30瓶白酒进行检测,认定该批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伪劣产品。马某认为案涉10箱白酒非今世缘酒业生产,属于假酒,遂诉至法院,要求A商行退还货款8300元,并按货款的十倍赔偿8.3万元。A商行辩称婚礼当日送货的10箱白酒系由案外人B烟酒店供应,因A商行经营者不在店,未对产品进行查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行经营者自认因其当晚不在店内,委托B烟酒店直接送案涉10箱白酒至马某婚宴现场,A商行作为经营者,明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知”情形。其次,马某已经证明其自A商行处购酒、案涉白酒为假酒,但A商行却未能证明案涉白酒符合质量标准。案涉白酒为假冒今世缘商标的假酒,相比于不标注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的商品,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以假冒品牌的商品对消费者更具有误导性。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本案应当判决A商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支持了马某“退一罚十”的诉请,判决A商行在退还马某货款8300元的同时,另需额外赔偿马某8.3万元。

【法官点评】第三方送货并不能够免除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A商行虽辩称案涉白酒实际由B烟酒店配送,但其作为销售方,仍对白酒质量负有查验义务。B烟酒店配送的白酒系虚标生产者的假酒,马某要求A商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得到法院依法支持,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关于“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的立法精神相符。

七天无理由不退货

电商平台应整顿

【基本案情】龚某从某平台看到何某正出售“香奈儿”女包,经协商,何某同意以3.7万元价格出售且需经过验货宝。后龚某全额支付货款及验货宝费用79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龚某一直确认是否有“保卡”,何某并未否认。龚某收货当日发现无“保卡”,沟通无果后,隔日提出退货请求。某平台验货宝买方协议第4条约定,卖方在验货宝交易模式发布的商品均为个人闲置物品,多数情况下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仅有一件,一旦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某验货宝验货虽然约定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龚某作为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有无保卡对龚某是否购买案涉女包有重大影响,因何某不全面陈述使龚某相信附有保卡,龚某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于法有据。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购物观念发生重大改变,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等特点。二手奢侈品包因性价比较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售后保障难问题。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通过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本案依法支持龚某退货退款请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电商平台交易秩序。

频繁更换保健技师

支持解除服务合同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日,许某、高某、孙某合伙成立B保健中心。2022年5月2日,黄某在向高某咨询后,为其孙子黄某某在B保健中心办理了12800元包年不限次数的养护套餐,指定要求高某或其妻子为其孙子进行服务。2022年6月24日,许某、高某、孙某因经营纠纷发生矛盾,高某退出经营。经协商,许某安排另一名技师继续服务。2022年7月16日,许某又解除了与该名技师的合作。对此,黄某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频繁解除或更换其认可的技师,不符合原始服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因许某于2022年9月8日注销了B保健中心,故黄某要求许某、高某、孙某共同退还剩余服务费5293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未成年人保健行业的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还饱含了长辈对晚辈的爱护,倾注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更高层次的信任和要求。B保健中心因内部合伙问题,未与消费者妥善沟通协调,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严重破坏了消费者的信任感,影响了保健的效果,致使黄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补救措施,退还合同未能实现的补偿费用。被告虽主张其自行制作的《客户告知书》中约定“视力养护套餐一经售出,非因养护效果关系,概不退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黄某送达了客户告知书。鉴于B保健中心已经注销,被告许某、高某、孙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退还黄某剩余服务费3344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选择购买保健服务往往基于对某位技师的信赖,且保健服务一般为“一对一”的服务方式,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保健方案,消费者的体验主要取决于技师的手法、体验的持续性、消费者对于技师的认可度等因素,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保健中心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保健效果,使消费者获得保健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