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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警惕行业“内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4日A07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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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推广使用,电信、金融、交通、宾馆等行业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但个别员工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他人,严重影响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过分析案件可以发现,此类犯罪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QQ、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成犯罪“快车道”。通过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现,QQ、微信、抖音等平台在90%的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些被告人加入QQ群、微信群和群友互换各自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再通过QQ、微信发布广告寻找卖家,最后通过QQ及对应的QQ邮箱、微信等方式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

各行业“内鬼”相互勾结成犯罪“工具人”。例如在孔某某等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被告人姜某在QQ上接收他人需要查询银行卡信息的要求后,将该信息转发给杨某,杨某再将信息发给其他被告人任某、张某、魏某和刘某,再由上述四名被告人将信息发给被告人黄某、李某、宋某、孔某,最终该四人利用各自在银行等单位的职权查询公民银行卡信息,并将查询结果逐一向上反馈。

农村中老年人易成信息泄露被害人。经过审理可以发现,一些在通讯营业厅工作的被告人利用农村老年人不懂智能机、验证码等弱点,在给他们办理手机业务时,擅自操作客户手机,然后通过微信向上线提供客户实名登记办理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供上线在网购平台注册账号牟利。直到案发,受害老人对个人信息已经泄露仍不知情。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落实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保存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措施和责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确保相关行业人员学法守法,坚决不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高压线。二是强化配合协作。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越来越呈现高科技、跨国性、集团化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丰富侦查手段,充分利用网安、技侦等技术优势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察院、法院应当加强办案指导,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三是提高安全意识。公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提升自我鉴别和防护能力,防止上当受骗。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侵犯或泄露,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