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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超级抵押权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4日A07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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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购买价金担保的全新规则,即动产超级抵押权。本文对上述规定进行阐述。

一、动产超级抵押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规定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竞合时的规则,但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该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是在动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如果有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动产赊购价款的并在十日内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抵押登记的,该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但是劣后于留置权,这就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动产超级抵押权。

二、动产超级抵押权的运用

刘一有一辆奥迪A7轿车价值65万元,因急需用钱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陈二,于2023年1月4日签订合同,当天首付20万元,余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担保余款35万元付款义务的履行,陈二将该车抵押给刘一。2023年1月5日刘一将该车交付给陈二,2023年1月8日陈二将该车质押给张三而借款五十万元,并在当天完成现实交付,质押权生效。2023年1月10日陈二为刘一办理了该车的抵押登记。

在该车上有一个质押权和一个抵押权,虽然质押权生效于2023年1月8日,早于登记的抵押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在2023年1月5日刘一将该车交付给陈二,在2023年1月10日陈二为刘一办理了该车的抵押登记,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故刘一享有动产超级抵押权,在顺位上优先于张三对该车的质权。

三、动产超级抵押权的限制

如果上述举例中,质押权人张三在接受质押该车后,其擅自驾驶该车时发生车祸,将该车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欠了修理费一万元,该修理厂留置了该车,那么该车上存在有三个权利,即质权、抵押权、留置权,这时的权利顺位是:留置权第一顺位,动产超级抵押权第二顺位,质权顺位最后,因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动产超级抵押权属于抵押权,当动产被留置时,留置权优先于超级动产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最后规定,动产超级抵押权具有优先权,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可见民法典法条之间是协调的。

综上所述,我国首次通过民法典设立了动产超级抵押权,保证动产出卖人的货款收回权,目的是鼓励信用消费,赊购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助力中小微企业以小博大,从而进一步促进生产流通,在信用消费中保障货物出卖方的权利,解除货物出卖方的后顾之忧,加速社会经济交易,从而增加社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