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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13日A09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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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03民初1189号

公红卫:本院受理高广进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71号

袁俊: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山与被告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4414号

董香香:本院受理原告朱桂珍与被告董香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02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20号

杨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井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2民初3524号

陈斌:本院受理缪西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2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1民初8295号

朱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一鸣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1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355号

张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俭斌与被告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816号

何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817号

李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818号

季兆标: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819号

唐宏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