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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8日A09

日期: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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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2334号

郭朝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郭朝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2313号

张永雷:原告刘宗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499号

王善虎:本院受理原告赵媛媛与被告王善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02号

王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彭宝军与被告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俞家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1033号

孟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1034号

邹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1035号

徐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920号

李永:本院受理原告赵素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9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1)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791号

南京铃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擎动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6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5894号

肇东市恒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标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利来胶粘剂厂与被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两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5440号

南京爱丁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奥尔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