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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仇恨言论监管的法律应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7日A07

日期: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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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彭爽

在2022年6月18日首个打击仇恨言论国际日非正式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指出:仇恨言论侵蚀全人类共同价值、影响社会稳定、诱发暴力冲突、破坏和平安全、阻碍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严重毒化国际社会合作应对国际挑战的能力,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纵容仇恨言论。如今,互联网时代,更是为快速和大规模传播种族主义、仇恨言论与煽动歧视暴力的言论提供了扩张的渠道。切实推进对网络仇恨言论的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完善网络仇恨言论相关法律和司法规范

以保障公民基本的言论自由权为导向,治理网络仇恨言论,必须要以法律实施作为“兜底”的规制手段,发挥国家机关对于具体个体的规制力,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指引功能。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属于立法保留事项,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新增网络仇恨言论相关的专门法律并不现实,但在未来立法活动中,涉及网络管理或言论自由的法律中必然会涉及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规定,可以通过建立专门性制度、完善制度体系的途径,建立健全互联网仇恨言论治理的制度保障。

首先,应对现有繁杂重复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弥补缺少法律救济途径、程序、范围等立法空白,提高立法内容的整体协调性,回应网络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其次,在涉及网络仇恨言论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应尤其注意贯彻民主立法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这一立法活动,让众多网民表达诉求、意见交流,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应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网络仇恨言论的入罪标准,对于网络仇恨言论识别难、定性难、追责难等问题,以立法的形式设立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量化标准、证据条件等。

二、推动网络仇恨言论合作共治

对于“未知远超过已知的互联网”我们需要建立的是一个多方参与协调共治的格局。网络仇恨言论的多元治理主体应当包括:政府、网络平台、网络社会组织以及普通网民。近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目前我国网络空间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网络平台企业、网络社会组织以及网民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结构。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这一协同治理结构,让多元治理主体的治理功能都能得以有效发挥。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的趋势,政府和非政府主体要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模式,积极培养各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依赖关系。通过合作治理网络仇恨言论,发挥政府的主导优势,平台的技术优势,网民的监督优势来实现对于网络仇恨言论的及时发现与处理,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社会言论环境,打造社会治理主体间的互信、互动的良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