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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工闪离”后起诉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3日A08

日期: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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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伴随竞业限制成为职场“热词”,由此引发的争议明显增多。这样一种原本出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设置的条款,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当做“劳动碰瓷”的借口。近日,苏州中院审结了一起个人与公司互诉的竞业限制纠纷案,对于“闪工闪离”后向原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求职者小伟进入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短短两个月后,小伟离职,原因是公司认为其“不符录用条件”。到2021年年初,小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近15万元。仲裁支持其部分诉请后,小伟与公司均不服仲裁结果,双双起诉至法院。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小伟至少先后在苏州地区的五家用人单位工作。“在入职上述机械公司的前一个月,小伟还取得了另一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书,而且就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后,小伟又先后入职了其他两家公司。”承办法官指出,小伟在各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短则数天,长仅数月,离职原因均为公司认为其“不符录用条件”,并且小伟与其中四家用人单位之间都存在竞业限制纠纷,在离职后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谋取远超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法院还查明,小伟于2018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一名法律“内行人”。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若劳动者并非真诚地通过劳动依法获取相应报酬,而是意图利用用人单位制度管理或者法律上的漏洞、瑕疵获取额外利益,则有违诚信原则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小伟以其遵守了与机械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经济补偿,其作为当事人应对就业情况如实陈述,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未主动全面、如实告知就业情况,明显违背诉讼诚信原则。

另一方面,竞业限制制度系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其会对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就业权造成影响,故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经济补偿作为对价,但若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亦赋予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本案中,小伟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却长期既未向包括机械公司在内的多家用人单位催促支付经济补偿也不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是在离职时间即将满两年时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4个月的经济补偿,可见其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意欲通过引发诉讼获取额外利益,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显然不应为法律所支持与鼓励,于是判决驳回了小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