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交易行为构成何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3日A07
日期:03-09
【案情】
被害人赵某系某红木家具店经营者,经他人介绍向王某借款,双方约定赵某借款40万元,借期二个月,王某以亲戚李某的名义与赵某签订购买4套家具的合同作为抵押。王某先后转给赵某40万元,后赵某归还王某6万元。王某在得知赵某准备以210万元的价格将店内家具出售给周某某时,强行阻止双方交易。5月27日下午,王某拟定以110万元购买赵某店内所有红木家具的协议,以不签字不许离开等方式逼迫赵某签字。后王某在协议上未约定家具材质的情况下,以家具全部不是大红酸枝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余款70余万元。涉案56套家具经鉴定价值241.15万元。
【评析】
关于王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违反了市场经济下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则,强迫与赵某交易红木家具,侵犯了交易的自主决定性,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以交易活动为幌子,追求与合理利润相差悬殊的他人财物,应认定通过交易外观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应当明确王某等人的行为性质。强迫交易侵犯的是交易的自主决定性,即强迫交易应当发生在正常的商品交易、商业服务或市场经营活动中,表现为强行给付不平等对价和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交易行为。而敲诈勒索则是行为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进行威胁或要挟,实施精神强制,迫使其向自己交付财物,没有任何对价的索取,且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之中。
其次,从交易双方的身份以及被害人交易需求看,若双方确为从事某商品买卖、交易的主体,则行为人往往确有交易目的;反之这一交易行为更易被解释为以合法交易外观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赵某与案外人周某某均从事家具行业,双方交易具有合理性,而王某经营放贷业务,强行与赵某交易家具更可以看出是以合法交易外观掩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再次,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家具的市场价格。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家具市场价,仍以超低价强行交易,实际给付的价格与合理的价格之间相差悬殊、极端不合理时,在此情况下,交易不仅失去了公平性,还失去了交易最基本的对价性质,只是形式上的“交易”而已。本案中,王某阻止赵某以210万元的价格与周某某进行家具交易,王某显然知道家具的实际价值,仍采取要挟等手段逼迫赵某与其签订110万元的家具买卖合同,后又以家具全部不是大红酸枝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余款70余万元。王某实以交易为幌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占有赵某6倍于自己所付价钱的他人财物,认定强迫交易罪已不能完整全面评价王某的行为,对王某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