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开发区为社矫对象通畅“养家路”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2日A05
日期:03-08
本报讯(通讯员 吕凯)“赵检察长,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今年‘双十一’我拉了好多货,赚了不少钱呢!”近日,社矫对象陈军(化名)来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紧紧握着副检察长赵迅的手,不停道谢。
陈军是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件盗窃案被告人,2021年,他因盗窃物流站废旧纸箱被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陈军不服该刑事判决,以该判决量刑畸重为由,向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该案系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属于最高检察院规定的领导包案办理案件范围。江宁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由控申部门分管院领导赵迅包案。赵迅调阅了原案卷宗,发现申诉人在原案办理阶段认罪认罚且主动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判决后也当庭表示服判,那么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几个月后提出申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为此,赵迅多次当面听取陈军申诉理由,了解其个人工作和家庭情况。
原来,陈军是外地来宁打工的货车司机,父亲因车祸致残,无劳动能力且每月需治疗费;其有三个子女,其妻体弱,在家带小孩没有收入,次女因营养不良导致发育迟缓,全家仅靠其贷款买的小货车拉货赚钱,以维持一家人生活。判决生效后,陈军去社区接受矫正,根据社矫规定只能跑市内路线,致其收入锐减,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因此希望通过申诉的方式缩短缓刑考验期。
了解到申诉人真实诉求后,赵迅会同办案组制定针对性的案件处理方案。一方面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向申诉人释法说理,告知申诉人原判决量刑适当,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针对陈军的工作性质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帮助其寻求政策支持。
赵迅没有因为申诉人未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而推诿,在请示上级检察院后,主动联系申诉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核实其家庭情况,研判风险,最终促成陈军在履行定期申报手续、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省内固定城市、固定主要路线方式从事货车运输。陈军对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其争取社区矫正政策表示感激,随即撤回申诉,并承诺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