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背后的担当与温情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6
日期:03-07
日前,一起远在沈阳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葛新磊、彭银凤寄来一面“公正司法 为民排忧”的锦旗,表达其对法院高效办案、司法为民的感激之情。
多年前,原告辽宁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以徐州某公司的名义成立沈阳分公司,缴纳联合经营费。2014年底,沈阳分公司撤销后,原告辽宁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公司对两笔共25万元的执行款归属产生争议,辽宁某公司至铜山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从而取得上述执行款。
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葛新磊、彭银凤做好庭前准备,深入了解案情,确保案件快速处理。
经查,上述两起工程虽以沈阳分公司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系原告投入资金进行施工。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分公司对两家欠款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利息的债权,其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被告徐州某公司辩称债权转让系原告与沈阳分公司之间恶意、虚假转让,但根据《联合经营协议书》,沈阳分公司系辽宁某公司以被告名义设立,被告所述缺乏证据证明,故判决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原告辽宁某公司持生效判决至沈阳某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立,为领取两笔执行款项排除了障碍,解决了困扰已久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