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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致漏水,邻居有没有容忍义务?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8

日期: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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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聂新国 吴婷)王某经营的宾馆与彭某经营的快递站是一墙之隔的近邻。2021年4月凌晨,彭某快递点失火,火烧至王某宾馆的三间房屋,造成严重损失。宾馆老板王某认为,失火造成楼板挤缩产生缝隙,导致宾馆漏水。遂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请求彭某赔偿房屋维修费和营业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救火行为是紧急避险。消防部门灭火过程中,必然会对相邻的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救火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存在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形,消防救援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危险是快递站失火引起的,被告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灭火救援行为的直接利益也归属于被告,被告为直接获益方,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火势蔓延也必然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原告作为相邻方也应对消除被告房屋火灾危险的救援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此为相邻关系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营业损失1.1万元,扣除已付240元后,被告在该案中应当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0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