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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眼角摔伤留疤 幼儿园难脱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8

日期: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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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赵建荣 华梓成)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岁幼童在幼儿园“过家家”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受伤。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6500余元。

小朋友的父母诉称,3岁的胡某在幼儿园椅子上摔倒,眉角处磕碰当场流血,虽然老师立即将小朋友送往医院救治,但是仍导致了右眼睑外侧裂伤而且留下了伤疤。家长认为,这辆玩具汽车是同班别的小朋友从家中带来的,因为课程要求小朋友带自己喜欢的玩具来幼儿园。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义务,因此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是小朋友起身时不慎摔倒,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保护,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被告所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生活场所均是符合规定的安全环境,此次事故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名3周岁半的小班幼儿,在被告室内坐小椅子时摔倒受伤,原告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并无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幼儿园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未提交事发时的玩具汽车作为证据,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其他小朋友带至学校的玩具汽车安全性进行了审核,也不能提供监控视频证明事发时的具体经过,因此幼儿园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应对小朋友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