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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漫电梯 业主物业各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8

日期: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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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马劦)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物业与业主之间,因“水漫电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3月,丹徒某小区一业主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从家中漫至过道后进入电梯井,导致两台电梯故障损坏。物业公司认为是由于业主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被私自改动并安装到橱柜中,且未安装堵头导致自来水外泄。遂将业主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电梯维修费用466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黄某家中消防水管存在移位情况,且水管没有安装堵头。2021年3月17日,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导致两部电梯直接烧坏,停止运行。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联系人员,采取应急措施。物业公司起诉时,其中一部电梯已维修好投入使用,另一部未进行修理。经司法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28542元。

法院认为:业主黄某因考虑室内美观问题,在其房屋装修时对消防水管进行移位,可能造成隐患,其对于消防管道漏水造成电梯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辩称拆除管道是装修前由物业公司收费统一进行改装,依据不足。法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多户居民都存在改装消防管道的情况,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于电梯受损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电梯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业主黄某承担70%责任,即由业主黄某给付物业公司电梯损失199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