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危请假被开除,公司赔偿13万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8
日期:03-07
王丽在某公司工作了10余年,为了陪护在外地住院、生命危在旦夕的丈夫,她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继而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理由是王丽请假未获批准后未按期返岗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近日,启东市法院就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该公司向王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万余元。
照顾病危丈夫却被开除
2022年5月31日,王丽的丈夫突发重病被送至外地医院抢救,王丽因此向公司请假陪护。6月7日,公司通知王丽准假至6月13日,此后不再接受请假申请,如未按时返岗将按照旷工处理。王丽接到该通知后立即向公司表明,丈夫仍在ICU抢救,她无法按照通知里规定的时间返岗,她还将丈夫正在抢救的照片发给公司主管,称其工作10年间几乎从未请过假,请求公司主管换位思考。
6月11日,王丽再次通过微信向公司请假,希望能够批准其请假到月底;公司仅回复“按通知执行”。此后,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王丽返岗,并告知未按时返岗将视作旷工处理,如连续旷工5日公司将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22日,公司向王丽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以王丽连续旷工已超过5日为由将其辞退。
法院判决公司应付赔偿金
6月25日,王丽丈夫李威因病死亡。7月1日,王丽申请劳动仲裁;9月30日,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解除与王丽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王丽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3万余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不具备辞退王丽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告知王丽其违反规章制度未按期返岗的后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王丽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应向王丽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赔偿金额13万余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且王丽认可该金额,故法院予以支持。
让劳动者请休事假有章可循
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困难职工的人文关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劳动者请休事假可能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让劳动者请休事假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对于具备社会属性的劳动者而言,在遇到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时,有权向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实际上,面对诸如本案的情形,公司也完全可以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扣发事假工资等途径化解此类矛盾,而不是简单的以旷工为由将王丽辞退。
从一般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王丽请假陪护病危丈夫实属人之常情且是履行夫妻之间法定义务的表现,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未能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未能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王丽支付。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