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儿童要求增加抚养费应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1日A07
日期:03-06
【案情】
季某霆于2018年7月出生,系孤独症儿童,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季某霆的父母于201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20年11月16日双方诉讼离婚。经判决,其父母离婚,季某霆由母亲朱某直接抚养,其父亲季某自2020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其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其父母各半承担。但实际上原告每月的看护费用至少需要3000元至4000元左右。2022年10月,季某霆将其父亲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季某每月增加生活费至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被告季某仅同意每月增加200元生活费。
【评析】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为人子、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残疾儿童,国家和社会层面均给予其关注和帮助。作为残疾儿童的父母,更应该承担起作为父母亲应尽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罹患疾病,精神残疾二级,认知、沟通及身体状况均弱于普通儿童,所患疾病需要定期诊疗,且无法进入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故养育原告的费用远高于普通儿童。故原判决的生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原告的生活需要,原告主张增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结合原告父母的负担能力、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原告已申领残疾补助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500元为宜并承担原告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