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撞人 快递公司赔后追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3日A08
日期:03-05
本报讯(通讯员 刘志远)王某受聘于连云港某快递公司,2020年12月17日,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配送快递的途中,将行人陆某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陆某无责。法院判决由快递公司向陆某赔偿并执行完毕。快递公司认为王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存在重大过失,其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向王某追偿,遂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1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快递员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向王某全额追偿有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形和经济状况,酌定快递公司向王某追偿的比例为30%。
本案的争议所在即快递公司能否向王某全额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法律所指的过失依其程度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普通人对损害发生的最低注意义务,意即损害之发生极易避免,普通人都能够注意到,如果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义务都未尽到,就构成重大过失。本案结合事故认定书,快递员王某构成重大过失,快递公司在赔偿案外人损失后,可以向快递员进行追偿。但是,该事故系发生在快递员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快递公司系该职务行为的受益方,同时其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着对王某的管理责任,也要对王某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风险,再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员工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兼顾到员工生存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来综合确定追偿比例为宜,而非全额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