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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面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3月01日A02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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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丁平)2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次出台的《意见》包括四个部分,提出11项具体工作,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从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重点、保障措施方面,对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指出,《意见》提出案件分级管辖、分类管理;明确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适用范畴;推行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措施;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主体,对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绿色发展,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据了解,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位居全国前列。《意见》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统筹协作、注重宣传引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