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2日A02
日期:03-02
当事人1:陈炳根(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60922XXXX;户籍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11号)、当事人2:江苏永得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21L4Q10U,法定代表人:宋五生)。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们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盐环阜罚字〔2022〕45号、盐环阜罚字〔2022〕44号),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26万元。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送达上述决定书后,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对陈炳根合计10万元(其中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对江苏永得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计52万元(其中罚款26万元,加处罚款26万元),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我局将对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下调为黑色(严重失信),并由相关部门执行差别化电价、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等联合惩戒措施。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