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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7日A09

日期: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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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291民初37号

孙朋泽:本院受理兴化市八神水产品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970号

镇江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铭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金雒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宇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铭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658号

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神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城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民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贸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661号

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城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民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贸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659号

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顺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城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润州区时盈建筑材料经营部、南通华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民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贸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396号

天长市汇丰速递有限公司、李让雨: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挂车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汇丰速递有限公司、李让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11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0706民初10911号

金杰:本院受理原告郑铮诉被告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706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2民初6908号

董文忠:本院受理原告汪昌胜诉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含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