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无理拒交物业费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8日A07
日期:02-28
【案情】
业主马某称,自己对门业主养了一只猫,每天猫的粪便、猫毛、玩具等都堆积在马某家门口,气味十分难闻,并且春天猫的叫声很大,严重影响了马某及家人的生活。物业公司上年度在向马某收物业费时答应帮忙和对门业主协调,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另外,马某还称楼上的业主卫生间漏水,马某自己维修花费了3000元,因找不到楼上的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该维修费未果。马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因而拒绝交纳下年度的物业费。
【评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及时交纳物业费,不能简单地以物业公司没有满足其需求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还应当考虑到物业公司是否已经尽到其工作职责,因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
本案中,物业公司针对马某对门业主养猫的情况,已经多次派人上门协调,但对门业主始终不予整改。物业公司并非具有强制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如果对宠物进行处理,会侵害其他业主的权利。为此,物业公司也曾要求社区帮忙一并协调,但最终未能协调一致。针对楼上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业主应当向对应的侵权人主张权益,而不是将过错全部归咎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职权范围内已经尽其职责,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此,马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