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已经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随着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破产系统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步出现,主要表现在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指引、技术业务融合亟待加强、协调联动机制不畅通和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面对智慧法院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探索优化路径。
一、完善顶层设计,为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科学指导
各地破产系统建设如火如荼,但彼此之间如何取长补短,如何有效衔接,如何统一规则和标准,如何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是破产系统建设时应该考虑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破产系统应具备功能、达到的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指导地方法院建设,以标准化促进破产系统发展,为日后形成全国统一的破产系统打下基础。其次,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上标准不宜过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杜绝一步到位的思想,避开司法改革“大跃进”的陷阱,接受“未来还未来”的现实。最后,要加强对未来技术的预估,考虑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给破产系统留以升级的空间和与其他平台对接的端口,避免出现破产系统一诞生就落后的问题。
建立健全破产系统信息化效能的评价体系,设立具体评估指标,完善破产系统质效评估方法,促进破产系统运行质效的持续提升。可以从破产系统的数据安全性、平台的可视化程度、平台的便利程度等方面设置指标,全方位、多领域考察各地法院破产系统的使用成效。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破产系统,要加强其应用成效的评估,督促其优化升级,提高其使用效果。对新建的破产系统,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方式,对项目的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评估,尤其要注重与司法规律的契合,防止过度追求建设速度出现“建而无用”的乱象。定量化评估考核,发挥指挥棒的作用,需要提高司法管理科学性,提高破产信息化综合管理水平。
二、夯实技术基础,为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体系保障
在破产系统功能设计上,认识到破产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差别,围绕破产案件“一案多人”的特点设计破产系统,避免片段性的开发。在破产系统管理上,考虑服务审判主责主业,而不是过度服务司法管理。在破产系统中赋予一线法官更高的权限,发挥破产系统促进破产案件办理的功能,避免破产系统沦为审判管理的工具。
加强专网内部、法院专网-移动专网、法院专网-互联网、法院专网-外部专网的应用协同服务能力,打破数据壁垒。围绕破产全流程一网通办,要基于法院专网建立破产案件信息传输交互和协同处置。实现破产流程线上全公开、破产信息随时线上查、破产事务全程线上办理,促进破产案件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办理。充分挖掘司法大数据的潜力,发挥破产系统在破产案件办理、司法资源调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为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破产数据分析系统,搜集破产案件办理中的数据并对信息资源多元检索和融合分析,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三、凝聚各方合力,为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定向支持
完善执行和破产的信息互通和程序衔接机制。在平台对接的基础上实现执行转破产移送的规范化、执行中止的常态化、执行成果沿用的便利化、财产保全措施的迅捷化。破产案件管理系统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人民法院、管理人、网拍平台、资产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共同努力。适当引入市场化资源,建立多主体共参与的破产系统,建立“破产生态圈”。利用网拍平台推介破产信息,让破产资产进入资产交易机构;促进系统对接,实现法官和管理人线上一键获取破产数据;引入投融资平台,实现破产系统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建立债权人参与破产事项的线上表决机制,发挥债权人主观能动性。此外,提供线下破产事务办理的线上接口,以一站式智能服务为各方提供便利,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四、完善保障体系,为破产系统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在做好破产案件公开工作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破产案件的信息安全,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数据信息的安全。首先,对于上传破产系统的信息,以必要为限度,遵循比例原则,尽可能减少对个人信息的披露。其次,建立涉密信息分级保护工作机制,依据《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总体建设方案》推进破产系统涉密建设,明确破产信息公开范围,将破产信息公开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破产程序参与人。最后,加强对开发方的监管,对运维机构的权限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在破产系统完成开发后将严格保证人民法院掌控源代码,明确开发文档和原始代码的及时交接义务,避免运维方泄密的风险。
建立质效型破产系统运维管理体系:一是运维组织选择上,破产系统的运行维护主要通过第三方公司外包实现,要考虑合作的运维机构的综合实力。二是在运维机制建设上,注重对系统的运行状态和响应时间等技术指标进行监控和管理,规范破产系统运行机制。三是在运维资源维护上,在对主机、存储、系统软件、网络、机房等硬件基础设施优化升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操作系统的升级换代。任何体系,虽然硬件很“硬”,但是操作系统没有更新、系统不能兼容,所有的硬件都将是“摆件”。四是在运维过程运行上,建立健全可视化运维管理体系,实现动态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