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各地已审结相当数量的该类案件,本文以56份危险作业罪的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检索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进行统计、分析、概括,分析该罪中对“现实危险”认定存在的问题,以期有助于审判实践。
一、明确法官的考量标准
对“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应在具体危险理论框架中进行,但我国刑法学界对具体危险的判断方法尚未形成统一,无法满足实务界的需要,有必要统一“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文赞同舒洪水教授的相关观点(舒洪水:《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1.选取行为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作为判断材料。危险状态的判断材料,是指作为判断危险状态存在与否根据的事实范围。危险状态的判断归根结底是针对客观存在的现象,因而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判断,既然如此,就不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基础进行判断,也不应以先验的一般的危险为基础进行判断,而应进行客观的判断。
2.结合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作为判断时点。危险状态的判断时点,是指判断危险状态的基准时间。事前判断坚持的是主观的标准,事后判断坚持的是客观的标准,一定程度上,事后判断可能包括事前判断的成分,事前判断可能也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在危险状态的判断时点上,应当“瞻前顾后”,将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地结合起来。
3.选取科学法则作为判断基准。判断基准是确认“现实危险”存在与否及衡量危险程度大小的标尺。法官基于科学知识的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作为危险状态的判断基准,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方面,以科学法则为基准,能够使危险状态的判断具有统一性,不至于得出因人而异的结论。另一方面,以科学法则为基准,有利于制约法官的任意性。
二、构建半定量的赋值评价法辅助判断“现实危险”等级
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是定性与定量的统一,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对危险性进行半定量评价,以赋值打分的形式来判定危险程度的大小,能够辅助法官确定危险作业行为中“现实危险”等级,为个案的定罪量刑提供重要的帮助。
1.对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赋值。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存在的重大隐患极易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即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可能,因此对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值应与一般危险相区分。若满分10分,设定当分值在7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2.对发生危险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赋值。现实危险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危险,这里的“重大”和“严重”对于现实危险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了量的要求。若满分为10分,设定当分值达到6分以上时,才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3.对生产作业条件的风险赋值。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是刑事意义上可罚的危险,在赋值时应注意将行政违法的危险与刑事意义上的危险相区分。若满分为10分,设定当分值在5分以上时,才可能达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要求。
三、合理衔接赋值评价法与法官规范判断
1.赋值评价法作出的判断与法官规范判断呈现递进关系。赋值评价法是一种基于安全生产专业对“现实危险”状态作出的事实性判断,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综合案件情节与因素作事实性思考后,还需要从法律规范角度作出评价性的规范思考。
2.赋值评价法得到的结果须经专业法官会议予以确认。危险作业罪作为新修罪名,适用之初对该罪名认知不统一难以避免,为促进适法统一,对于赋值评价法得到的数值须经专业法官会议予以确认。
3.吸收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加入审判组织。审判组织在案件审理时可能对赋值、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问题产生疑问,法院可以吸纳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部分专家进入人民陪审员库,有助于厘清部分专业问题,在案件处理中达到“法学专业”+“安全生产专业”的“双把关”。
4.公开具体赋值及司法审查细节。赋值评价法旨在对“现实危险”量化评估,为确保量化评估的公正性,控辩双方有权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