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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上放烟花炸瞎双眼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8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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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顾建兵 张怡茜

南通市通州区村民陈勇参加亲友生日宴,宴后余兴节目是放烟花,陈勇在点燃烟花时,头面部被炸伤,右手腕局部被火灼伤,造成双目失明、颅骨缺损等严重后果。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烟花生产者某烟花公司、销售者王氏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10余万元。

生日宴惊变:烟花炸瞎双眼

2019年国庆,家住通州区的老徐迎来了他的60大寿,老徐邀请亲朋好友来参加他的生日宴。宴会上觥筹交错,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吃饱喝足后,老徐安排了余兴节目,邀请大家一起看烟花。这些烟花都是宴会前亲友带来送给老徐的。

老徐的儿子小徐将四箱烟花一字排开,每箱间隔一米左右。小徐用烟头点燃了东边两个,转头看见边上陈勇跃跃欲试的眼神,便说“陈叔,剩下两个你来点吧”。

陈勇缓缓蹲下身子,满满伸出手臂,屏住呼吸,将点燃的烟头缓缓靠近烟花的引火线。待引火线被点着之后,陈勇迅速后退,“砰砰砰砰”第三箱烟花随之在夜空绽放绚烂的光彩。陈勇如法炮制去点燃第四箱烟花,这时变故突生,“啪”的一声,不知从哪里蹦出来一团火直冲陈勇脸上扑去,陈勇当即倒在地上,捂着脸直叫疼,汩汩的鲜血从指缝间冒出来。

众人大惊失色,立马拨打120将陈勇送往医院。因为怀疑烟花质量有问题,小徐还拨打119报警并当场指认是“花开富贵”烟花炸伤了陈勇。

争议焦点:谁的烟花惹的祸

陈勇头面部被炸伤,虽然在受伤后立刻送往医院,但还是没能保住双眼,他再也无法欣赏夜空中流光溢彩的烟花了。经鉴定,陈勇右眼球缺失左眼球萎缩双眼盲目评定为二级伤残,颅脑损伤开颅手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面部留下的疤痕超过10厘米评定为十级伤残。陈勇遂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要求“花开富贵”烟花的销售者王氏公司及生产者某烟花公司赔偿1489997.16元。

但事发现场有四箱烟花,究竟哪一箱是导致陈勇受伤的罪魁祸首呢?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事故当晚公安民警的处警记录,陈勇的亲友指认是“花开富贵”烟花,在事故突发、陈勇伤势严重的情况下,作为普通百姓能立即意识到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和伪造证据的可能性较小,故陈勇亲友的指认较为可信。其次,案涉“花开富贵”烟花包装箱翻盖处有血迹,呈片状而非点滴状。虽然甄某等被告辩称可能是有人故意涂抹上去的,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再次,证人高明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现场目睹了事故整个过程,且在事发后第一个赶至陈勇身边进行救助,并将还在燃烧的“花开富贵”烟花踢到旁边,次日亦参与了现场清理并对现场拍照,证人高明对致伤烟花的认识和判断比其他人更直观、清晰,故其陈述有较高的可信度。

综上,法院认为陈勇主张其在燃放“花开富贵”烟花时受伤更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予以确认。

责任认定:销售者、生产者承担75%

在我国法律中,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都可以认定其存在产品缺陷。该案中,陈勇在点燃“花开富贵”烟花时受伤,根据陈勇自述及证人高明、小徐的证言,受伤原因系该烟花引火线的燃烧速度过快以致陈勇躲闪不及。虽然甄某等被告辩称该烟花系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质量合格。另外,案涉烟花包装上未注明生产日期,亦无包装标识码,不符合国家对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标准的要求。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花开富贵”烟花应属缺陷产品。

某烟花公司是案涉烟花的生产者,现案涉烟花存在缺陷,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氏公司虽系案涉烟花的销售者,但其销售行为与某烟花公司的生产制造行为共同导致了该缺陷产品的最终使用,王氏公司、某烟花公司之间系不真正连带责任,均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陈勇在燃放烟花时未按照烟花外包装上的燃放说明确保身体与烟花的安全距离,故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王氏公司、某烟花公司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其余25%由陈勇自行承担。

被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如果不幸被烟花炸伤,要第一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寻找目击证人证明受伤事实。保存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同时应到有销售许可证的专营场所去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并保留好购物票据,避免发生纠纷时索赔无据,维权受阻。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