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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云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7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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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周某与王某育有两子,为周甲、周乙。2003年,周某夫妇建有房屋6间。2013年,周某去世。2015年,周甲和周乙在有案外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父亲生前留的房屋6间,周甲放弃产权,由周乙所有”,王某未在场也未补充签字。2019年王某去世。2020年,周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部分无效,依法继承。

【评析】

本案中,因无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争议焦点为周甲和周乙订立的协议效力问题。鉴于双方订立协议时系自愿订立,也有案外人在场,且周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受欺诈胁迫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系周甲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周某已过世,未留有遗嘱,启动法定继承,继承财产为周某个人所有的三间房屋(另三间房屋为王某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取得),继承人为王某、周甲、周乙。根据协议周甲将自己继承周某遗产的份额赠与了周乙,但该份协议处分了依法属于王某的财产份额,对王某没有效力。根据该协议,对周某的三间房屋遗产,王某获得一间、周乙获得两间。至此王某共获得房屋四间,周乙获得房屋两间。

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是否仍然适用?仅从协议的本身来看,协议签订时是为了处理周某留下的遗产,而不是王某的遗产,该份协议应不适用于处理王某的遗产。王某过世后,也未留有遗嘱,周甲和周乙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王某的四间房屋遗产时,周甲获得两间房屋、周乙获得两间房屋。至此,周某夫妇的六间房屋遗产,周甲获得两间、周乙获得四间。

放弃继承又反悔能否获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