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不应过度审查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7
日期:02-27
【案情】
某公司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某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澳玛1.0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能源管理协议、镇政府出具的房产证明等。某区行政审批局对该申请预审不通过,并要求补充上传项目依托建筑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某公司认为某区行政审批局要求补充材料于法无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行政审批局的不通过校核行为违法,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对项目备案申请通过校核。
【评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行政机关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项目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恪守职权边界,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而不应对备案事项附加条件或进行过度审查。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时,只要备案企业提供了相应的基本信息,备案机关即应完成项目备案。
本案中,对建筑物合法性的判断依据并非仅仅依赖不动产权证,对于没有不动产权证的建筑物,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某公司为了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已经提供了镇政府的证明。某区行政审批局在没有法律规范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得以项目备案之名行核准之实,更无权否定乡镇人民政府所出具证明的效力。此外,某公司申请的光伏项目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属于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项目,根据《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无须在办理项目备案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故某区行政审批局要求某公司提供不动产权证没有依据,判决责令某区行政审批局对案涉光伏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