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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车修改里程数构成欺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7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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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1年,何某通过淘车网从二手车车商祭某处购得一辆表显为5万多公里的精品二手车,双方虽然签订了《购车协议》,但并没有对里程数进行详细约定。后在维修中发现,该车辆行驶里程数被“动过手脚”,实际行驶里程高达23万公里以上,何某认为祭某在卖车时存在欺诈行为。祭某则认为车辆交付时性能良好,且其收购该车时只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了检查,并没有特意去检查行驶里程数,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何某将车辆返还给祭某,祭某除返还全部购车款外还需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祭某是否为经营者?能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许多人认为一般经营者并不包括自然人,所以在与自然人的交易中即使吃亏上当,最多也只是追究违约责任,从未想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而本案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明确了经营者可以包括自然人,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祭某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生意,且祭某购买涉案车后短期内即转手出售,不符合自用特征。故应将祭某认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至于祭某是否构成欺诈,笔者认为即使合同中并未明确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但作为标的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信息决定标的物的质量、价格,卖方也应主动向买方披露该信息。本案中,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领域的祭某,理应核实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并且,站在一个理性第三人的角度看,作为专业买卖二手车的经营者,必定熟悉车辆的性能、知晓二手车买卖中重要的环节,行驶里程数的检查更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推定祭某是知晓该二手车的里程数经过修改,但却对何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欺诈,应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且作为强势地位的卖方,一般情况下通过格式合同进行交易,此时就更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以生活常识来看,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购车协议》中唯独缺少关于车辆里程数的约定,难免让人猜忌是否故意为之,故此番欺诈推定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物品买卖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