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给初中生文身导致送医清洗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4日A08
日期:02-26
本报通讯员 秦法和 高袁
2022年5月,正在上初二的小袁看到周围有人文身,感觉很酷,便联系文身馆进行文身。文身馆明知小袁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先后6次给小袁从胸口至整个左臂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最后一次文身后小袁母亲发现小袁文身,遂带小袁至医院清洗,整个清洗过程疼痛难忍且留下了疤痕,对小袁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在要求文身馆赔偿未果后,小袁父母遂以其名义向东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身馆返还收取的文身费及赔偿医院清洗文身费、精神抚慰金。
文身馆辩称,法律没有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文身,给未成年人文身并不违法,不应返还收取的文身费,更不应赔偿清洗文身的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小袁与文身馆达成文身的口头协议时,小袁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其文身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亦坚决反对,因此,该合同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文身馆明知客户身份年龄信息,却未对小袁要求文身的行为动机及目的进行辨别、了解,故文身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多次文身,与其共同居住的监护人却未及时发现,履行监护职责不力,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结合未成年人年龄、文身面积及部位、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文身馆返还小袁全部文身费用,酌情确定文身馆对小袁清洗文身费用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考虑到文身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的身心伤害以及文身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方面可能会带来的一定影响,酌定文身馆赔偿部分精神抚慰金。
【法官点评】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故即使父母同意许可,文身服务提供者也依然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小袁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非纯获益行为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实践中,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其是否已经尽到合理年龄审查义务,比如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是否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等,从而作出合理裁量。
本案的判决可以让更多的文身服务提供者在日常经营中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尽更多注意义务。同时,也警醒未成年人父母多关注青春期未成年人的成长,了解他们的需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