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2民初15890号
鲍金仁:本院受理(2022)苏0102民初15890号原告江苏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金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5895号
石秀英:本院受理(2022)苏0102民初15895号原告江苏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5904号
衡永顺:本院受理(2022)苏0102民初15904号原告江苏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永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257号
甄裕美:本院受理(2022)苏0102民初16257号原告江苏利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甄裕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5414号
南京让久时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万悦新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西安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昊隽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五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五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四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6403号
安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2)苏02民终8187号
宜兴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谢成晟与被上诉人贾小冬、宜兴市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苏02民终8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0382民初9187号
张宜成:本院受理原告衡敦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82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1160号
唐方忠: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邗江公道步步高建材商店与被告唐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公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2)苏1003民初10164号
扬州必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罗庭: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安栩线缆有限公司与你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10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公道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