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3日A07
日期:02-24
扬环催〔2023〕03-08号
行政处罚催告书
胡本祥: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571210211X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马城镇胡圩村134号
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2]03-7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同时已告知你相关权利、义务。你已改正违法行为,但未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立即将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共计人民币贰万玖千元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