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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娃”引发名誉权官司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3日A01

日期: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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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李潇絮 记者 张羽馨)王女士和李女士是昆山某小区的业主,两人同住一栋楼本来经常一起“遛娃”的友好邻里关系却因为孩子之间的打闹降至冰点,甚至愈演愈烈。

去年初,李女士在小区500人的业主微信群内发起“抨击”,质问王女士为什么要在背后讲自己和自己孩子的坏话,其中掺杂着不少对王女士的人格贬低和辱骂。原来一年前两家的小朋友在玩耍时发生了争执,本来是件不起眼的小事,但因传闻王女士经常在背后议论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就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了微信群。该业主群的群主多次站出来强调“微信群是公共平台,请大家注意言辞”,李女士却还是不依不饶。王女士也咽不下这口气,遂将相关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后起诉至昆山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业主微信群是方便居民沟通联系的社交平台,居民在群内发言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发表不恰当言论,甚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李女士将相关个人矛盾发布在500人的业主群中,且其中包含低俗的、具有侮辱性的不文明语言,超出了合理言论的限度,降低了王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最终判决其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法官点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李女士对孩子的爱护之心可以理解,但在微信群中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纠纷,还需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