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671号
马丹: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72号
邱海东: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73号
邱海东: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009号
泰兴市华普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塑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7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706号
南京法液空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华诉你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8240号
徐州市云捷货运收发服务部、曹可菊、王瑞、刘景莉:本院已受理原告江苏国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653号
镇江五洲金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善梅诉你们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564号
北京华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62号
许占柱: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艾芳与被告许占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227号
韩踹根:本院受理原告苏晖与被告韩踹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