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0日A07
日期:02-22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于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依法能动履职,在后续环节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赖逮捕羁押、强制措施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司法理念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办案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全面考量案件各方面因素,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同时,在办案方式和处理决定上尽可能体现司法的温度和关怀,释放司法善意,追求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同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办案人员矛盾化解、释法说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加强核心能力、综合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有效提升办案人员履职能力水平,加快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细化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加强不捕不诉案件办理指引。办案人员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应当对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对于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应注重总结分析,适时制定出台办案指引,对常见案件适用不捕不诉的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明确不捕不诉的适用标准和条件,统一司法尺度,引导办案人员统一、规范适用不捕不诉。
优化考核指标设计,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减轻办案人员思想负担。要改变当前以打击犯罪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增设保障人权方面考核指标,将不捕率、不诉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率纳入办案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办案人员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在进行业绩考核时,应当给予正向评价,从而鼓励办案人员积极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尽快建立容错制度,明确检察官办案免责情形,从而避免不敢履职尽责、不愿担当作为的情况出现。例如,对于不捕后出现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又犯新罪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审查逮捕时案件具体情况和条件进行评判,对办案人员履行法定程序,尽到审查责任,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原则上不追究司法责任。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社会治理成效和群众满意度。不逮捕不等于没犯罪,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要真正消除社会公众对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误解,必须要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并做好政策落实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强化政策协调,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两个从宽维度的关系,在尽可能减少逮捕羁押的前提下保证打击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秩序。要注重矛盾化解,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要用好案件听证,对于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听证促公正、赢公信。要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让当事人受到必要的惩戒、教育,巩固政策适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