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被鼠咬,责任该谁负?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2月20日A07
日期:02-22
【案情】
李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平时租住于公司附近的民房中,每月租金200元。某晚,李某睡觉时被老鼠咬破脚趾,导致局部感染,先后花去医药费460元,同时因请病假被扣除误工工资及当月奖金600元。事后,李某要求房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共计1000元,房主认为李某遭鼠咬纯属意外,自己并没有责任,故拒绝赔偿。后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使用租住房时遭鼠咬属意外事件,房主不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使用租住房时遭鼠咬属房主加害给付,房主应负赔偿责任。
从现代民法基本精神来看,上述两种意见皆有偏颇之处。首先,老鼠系活动物,系不可控制之风险。根据法的经济分析理论,对于不可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合理、经济而有效的预防方式是将对损害的预防责任赋予那些能够以最低成本避免风险的人来承担。也就是说,经济预防目的并不是将所有能够预防的被告都认定为有责任,相反,若预防的费用大于损害的费用或原告可以更廉价的方式避免损害,那么被告就不必承担责任。从本案来看,李某所租住房处于城乡接合部,就所处环境而言,无论是实际居住的承租人李某,还是拥有产权的出租人房主,都无能力绝对避免该房不发生鼠患。换言之,李某与房主在防止鼠患的成本与效率上基本是相当的。其次,在签定租房合同时,尽管李某与房主均未对该出租房有无鼠患作特别约定,但从租房价格看,显然双方在签约过程中皆已考虑到居住环境因素,也就是说,李某付出的租金与其所租住房的质量相当,既然如此,对老鼠咬人的风险当然就应由李某与房东双方分担,这样才符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当然,若李某以该租住房存有鼠患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尽管原合同中对此并无专门约定,但从发生实际损害及整体公平原则出发,其主张应得到支持。